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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許信雄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被上訴人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鑑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定之,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萬六千零二元,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三千元及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合計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