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許信雄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複 代理 人 韓國銓被 上訴 人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仁煥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訴人聲明上訴後,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由林榮鑑變更為王仁煥,業據林榮鑑陳明在卷,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惟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仁煥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