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翁詩彬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律師上列當事人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661,230,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