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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再易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黃正雄上列當事人撤銷和解等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只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