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62號再審原告 尤昱誠
林有仁簡俊雄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