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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再易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81號再審原告 王玉枝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一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元,應徵裁判費14,5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