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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 羅美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錫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50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