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建彰間因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