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丁建文
陳怡如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被上訴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勞保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