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勞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丁建文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彭政忠等人間因給付勞保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