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丁建文被 上訴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