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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家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張廷欽被 上訴人 劉勝宏

劉陳數子劉娟娟劉雅慧劉婷婷何劉連連劉張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上訴人 曾景煌

李泰禛蔡水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