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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建上更(一)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上 訴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