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被上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新植工程費用等事件,就內政部92年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不同意辦理移植黑板樹,所憑依據為何,所稱經濟效益、具體之經濟上計畫等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就此提出書狀及證據詳為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