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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建上更(一)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被上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新植工程費用等事件,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就下述事項表示意見:

一、請就植栽遷移工程之工程估價單,關於「植栽假植二年維護」,其二年養護時間,是否係自92年7月24日起算,表明具體意見及提供資料(如引用卷內既存證物,請載明原證物編號);並就實際完成變更設計部分(亦即無爭議之其餘499株),查報養護查驗時程、付款時程之明確日期,以供本院審酌上揭疑義。

二、請被上訴人將103年7月1日陳報狀及證物,寄送繕本予上訴人。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上開書狀所述,其移交接管區段徵收開發完成之土地予接管單位新竹縣政府之法律依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