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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抗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51號抗 告 人 楊罔腰相 對 人 王貞卿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主張抗告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原法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75號裁定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抗告人就其所欲保全或請求之借款等債權起訴,業經法院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等情,有原法院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判決、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原法院調取上開聲請假扣押及本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準此,抗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既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依前揭說明,相對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即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之聲請,於102年3月4日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尚無違誤。抗告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指摘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該處分不當,求予撤銷,原法院認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