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正雄相 對 人 許育誠
許育嘉許馨分共 同法定代理人 許永智上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善字第6932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4號拆屋還地事件101年11月13日和解筆錄,惟該和解筆錄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業經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和解,繼續審判,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63號駁回聲請人繼續審判之請求,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鈞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惟上訴人已對
鈞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查本件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以102年度再易字第50號撤銷和解等事件駁回再審之訴確定,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求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善字第693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