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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重上更(一)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至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