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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重上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69號上 訴 人 吳錫銘

吳錫銅吳錫璋吳文聖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陳韻如律師被上訴人 吳錫鎔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