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張明煥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上 訴 人 黃立堂即黃揮嵐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徐惠珍律師上 訴 人 林欣蒂
林欣蘋林欣華林斯珍林爵臣林俊臣林幸臣林純琲林貞臣許寶珠林靜惠(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李林純惠(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林崇仁(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 張仕權
張富凱張智豪張湘宜張麗容張瑞舫張菀儒張明芳兼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