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賴銑吉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吳淵宏吳淵生吳武昌吳武順吳武宗吳秀子吳幸勇吳鎮木張吳錦壁吳嘉鎮吳泰熒吳武雄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賴銑吉提起上訴,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18,887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