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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重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 審原 告 張見賢再 審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再 審被 告 陳麗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應徵裁判費十二萬零三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