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 審原 告 張見賢再 審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再 審被 告 陳麗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應徵裁判費十二萬零三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