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添龍
劉芳玲上 訴 人 徐邱蘭妹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添鳳
徐文鴻徐思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徐月珍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367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等分割共有物,惟上訴人徐文鴻嗣已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家調字第367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業據上訴人徐文鴻及被上訴人各提出前開事件之民事起訴狀及民事答辯㈠狀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以前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