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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添龍

劉芳玲上 訴 人 徐邱蘭妹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添鳳

徐文鴻徐思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徐月珍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有無理由之裁判,端視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徐文鴻及訴外人徐○明(即徐添財之全體繼承人)就系爭土地關於徐添財所遺應有部分是否已合法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而定,即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367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已經本院於106年2月14日以105年度家上字第94號事件判決,並於同年3月23日確定,已告終結,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附卷可稽。準此,本院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5年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