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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被 上 訴人 楊建夫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江來盛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楊勝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蔡宜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0頁第10行關於「…請求連帶給付其中21,1

87.67元…」應更正為「…請求連帶給付其中24,082.20元…」;第24頁第5至6行、第11行關於「…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均應更正為「…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依前述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法 官 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