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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張雪映

呂國暐呂興杰上 訴 人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木生上 訴 人 黃長雄

黃本森黃傑琳江俊賢黃海明黃堪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不服配地公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第三審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不服配地公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