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46號上 訴 人 呂春蓉
郭淑美劉秀琴羅士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蘭間因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21,1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96,520元,扣除已繳之27,190元,剩餘 269,3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禎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