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龍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1萬299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4862元,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