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8號原 審 原告 魏金釵即蕭魏金釵訴訟代理人 蕭美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宏華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2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