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王錞錞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大愛徵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7,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