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王錞錞再審被告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法院(合議庭)欄中關於法官「宋鎮國」之記載,應更正為「宋國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