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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再易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74號受裁定人即再 審原告 曾聰明上列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雪麗間請求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錫卿間請求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6號、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確定裁判,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497條等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即本院管轄,惟再審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