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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再易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審原告 紀秀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