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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李文財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永福等間請求確認合夥出資存在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