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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家上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鄭人豪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嘉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3,34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