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3號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上 訴 人 喬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碧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律師複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