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建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祥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林萬生律師複 代理人 賴俐君被 上訴人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王冠霖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兩造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進行和解,爰指定於105年2月1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