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祥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林萬生律師複 代理人 賴俐君被 上訴人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王冠霖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兩造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進行和解,爰指定於105年2月1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