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11號抗 告 人即債權人 翁豪志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福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2月7日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申言之,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正本。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經原審102年度司執字第6020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在案(下簡稱60202號執行案件),抗告人並提出原審102年度司拍字第9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含確定證明書,下簡稱系爭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憑,有60202號執行案件卷宗可按。雖原審以抗告人未於限期內提出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然查60202號執行案件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18)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正」、「(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99年11月19日之現金借貸」、「(21)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22)利息:年利率1%計算」等文句,查既約定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率等要件,自符合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要件,而屬債權證明文件,即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雖為物權契約,但其內容含債權契約,自屬債權證明文件,而符合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著有判例。查本件為一般抵押權,且上開99年11月19日借款日期之後,始於99年11月23日送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於99年11月24日登記完畢系爭抵押權,亦有60202號執行案件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謄本可按,益證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內容含債權契約,屬債權證明文件無誤。綜上,原審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本件認有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處理之必要。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蘇昭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新社 │國校 │ │000-0000 │建│111.13 │1/15 │├─┼───┼────┼───┼───┼──────┼─┼─────┼───────┤│2│臺中 │新社 │國校 │ │619-6 │建│108.04 │全部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1│216 │國校段619-6地 │主要用途:住宅 │1層:62.37 │陽台:14.36 │全部 ││ │ │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2層:62.37 │ │ ││ │ ├───────┤ 凝土造│3層:42.57 │ │ ││ │ ○○○區○○街3 │ 層數:3層 │ │ │ ││ │ │段27巷29之2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