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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抗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1號抗 告 人 何献堂相 對 人 黃素眞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兼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所核發之101司促字第37301號支付命令(下稱本件支付命令),業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4日向當事人合法送達,並於101年12月10日核發確定證明書予抗告人。嗣因相對人以其未居住於寄存送達之地址為由,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原法院承辦書記官竟於102年12月18日以裁定將該確定證明書撤銷,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址迄今,雖稱未在該處居住,但既未為住所變更登記,亦尚無廢止該住所之意思,且相對人未舉證說明何時有廢止原住所之意思及於何處另設新住所之事實,依法仍應以上開戶籍登記之住址為其住所。原裁定未查上情,僅以相對人大部分時間均停留於國外,即認其戶籍所在地非其住居所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須不能依同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為之,即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能於該處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始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至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該條之立法意旨自明。

三、經查:

(一)相對人設籍於台中市○○區○○路○○○○號,並未遷離乙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法院卷第25頁),其雖於101年10月29日出境,於101年11月30日入境返回中華民國,此有有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102年11月28日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所提出入境明細表、台胞證等影本附卷可稽(原法院卷第14頁、第3至8頁),並有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經本院查核無訛,相對人於上開期間未住居於上址,然應認此與在國內外出性質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67號判決參照)。

(二)次查,原法院依抗告人陳報狀所附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曾於101年10月22日、11月14日分別將本件支付命令、更正裁定正本送達於相對人在台中市○○區○○街○○○○號之地址,惟因不能於該處會晤相對人,亦不能將該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該文書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並製作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相對人上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抗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附該支付命令卷可按。該送達證書明文記載台中法院郵局送達上開送達支付命令、更正裁定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文書寄存於大墩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以為送達」,依此記載,台中法院郵局已將該支付命令合法寄存送達相對人,至於相對人有無因出國或其他因素事實上未收受該命令,均不影響寄存送達之效力。從而,該支付命令、更正裁定應認已於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則本件支付命令應可認業於101年12月4日確定。因此,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舉證說明何時有廢止原住所之意思及於何處另設新住所之事實,依法仍應以上開戶籍登記之住址為其住所;原裁定未查上情,僅以相對人大部分時間均停留於國外,即認其戶籍所在地非其住居所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因系爭支付命令及更正裁定已對相對人合法送達,原法院遽認寄存送達不合法而撤銷原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尚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