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張仲篪相 對 人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相 對 人 湯慧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