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6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66號法官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饒鴻鵬、李平勳、楊國精迴避,僅泛稱渠等客觀上不公正,官官相護,為了一個貪瀆、圖利吳崇道法官,毀損人民對司法信賴,爰聲請渠等迴避,惟未提出具體事證,以釋明以上三位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以上三位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