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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代 理 人 蔡振修律師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本院函詢該期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僅聲請人之複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許秀蘭、複代理人張宏銘律師均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按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本件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全部書面同意,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