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潘冠伶即潘秀實代 理 人 潘威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智仁間請求塗銷設定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請求塗銷設定抵押權登記事件自102年5月起至12月間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林渭鵬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是項聲請,則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