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周真玲(即郭昭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