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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重上更(一)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 加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加坡商 MARINTEKNIK SHIPBUILDERS(S) PTE法定代理人 Ng Wee Peng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先墊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