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 加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加坡商 MARINTEKNIK SHIPBUILDERS(S) PTE法定代理人 Ng Wee Peng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