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抗 告 人 陳素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