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寧波錦輝高強緊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光明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複代理人 羅尹碩被上訴人 佶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