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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重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