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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重勞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張義益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上訴人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鎵駿被 上訴人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被 上訴人 王雅音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