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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99號上 訴 人 黃哲崇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羅豐胤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田永彬律師

陳小華被 上 訴人 邱順鐘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彩雲律師被 上 訴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邱順鐘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邱順鐘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裴偉,嗣繫屬於本院時變更為邱銘輝,此有經濟部民國105年7月4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12頁),其並於105年7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9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黃哲崇(下稱黃哲崇)曾於95年3月至97年8月間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按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於96年間改為建設處),被上訴人邱順鐘(下稱邱順鐘)明知○○縣○○高爾夫球場(下稱○○高球場)開發案之雜項執照未核發與籌設許可遭廢止係因主管機關審查會議結論所致,與黃哲崇無關,竟憑空捏造黃哲崇以○○高球場開發案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億2千萬元,以及要求向原審共同原告即黃哲崇○○邱○○購買總價900萬元之樹木,作為索賄手段等不實事實,並提供予壹傳媒公司。邱順鐘於102年1月16日召開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透過各大平面及電視媒體,發表傳述對黃哲崇虛妄不實之言論,而壹傳媒公司未經查證及違反記者衡平報導新聞倫理,隨即刊登在其發行之102年1月17日出刊之第608期「壹週刊」雜誌(下稱壹週刊)第32至36頁,並以《高球協會副理事長控找人索賄1.2億卓○○貪瀆》為該期壹週刊之標題。邱順鐘於系爭記者會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及壹週刊所為如附件所示不實言論文字圖畫(下稱系爭報導),均係邱順鐘憑空杜撰,並由壹傳媒公司員工未經查證屬實撰寫報導,完全與事實不符,系爭報導針對黃哲崇回應部分,僅以短小篇幅記載於報導尾端,對於○○高球場開發案歷經近20年之時間,未能完成開發,其間過程繁瑣、複雜。乃壹傳媒公司竟在未給予黃哲崇充分時間查證下,即遽然出刊,更未平衡報導該篇有關○○高球場申請案適法性之始末,及黃哲崇、彰化縣政府相關單位處理之過程與內容,詆毀黃哲崇之名譽。系爭言論及系爭報導所指有關黃哲崇以○○高球場開發案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市價約1.2億元索賄部分,並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000年度○字第0000號案件(下稱0000號○案)之起訴內容,系爭報導載稱業經起訴云云,顯非事實。而該偵案就邱順鐘被要求向黃哲崇○○邱○○購買總價900萬元樹木,作為索賄手段之不實事實部分,而起訴黃哲崇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000年度○字第0000號(下稱0000號刑事判決)及本院000年度○○字第0000號判決(下稱0000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該刑事確定判決並就邱順鐘與壹傳媒公司指述虛偽不實部分加以具體指明,並認定依內政部訂頒之「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下稱系爭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高球場開發案含連外道路之鄰近道路,為彰化縣政府審查小組應審查之項目。壹傳媒公司甚至於103年8月7日出刊之第689期壹週刊雜誌目錄刊登澄清啟事,表示第608期壹週刊所登載『高球協會理事長控卓○○貪瀆找人索賄1.2億』一文,有關系爭報導內容與事實容有不符,為免造成卓○○○○與彰化縣政府之名譽損害與讀者誤解,特此澄清等情。並經其他新聞媒體加以報導。足見壹傳媒公司確有報導不實情事,惟其內容完全未提及對黃哲崇名譽損害之澄清,邱順鐘或壹傳媒公司之相關人士亦未曾與黃哲崇有所聯絡、致歉。邱順鐘與壹傳媒公司共同傳述散布對黃哲崇虛偽不實之言論文字,使社會大眾誤以為黃哲崇確有假借職務向他人索賄情事,嚴重毀損黃哲崇畢生累積之政治聲望與名譽,社會經濟地位亦受有重大影響,心力交瘁下進而罹患肺癌,致黃哲崇受有極大之精神折磨與痛苦,則黃哲崇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精神慰撫金140萬元。

(二)黃哲崇係因邱順鐘之不實指述而誤遭檢察官起訴,邱順鐘圖其個人私利而惡意捏造不實索賄指控之系爭言論,與公眾利益無關,並非善意言論:

(1)黃哲崇所以無辜遭檢察官起訴,實係因邱順鐘自導自演謊稱黃哲崇透過向邱○○購樹作為幌子,而向其索賄一節,誤導檢察官偵辦所致,此由刑事一審審判時勘驗之偵訊光碟可知,邱順鐘一再干擾、誘導證人陳○○作證,使得0000號○案檢察官於偵訊時,已對黃哲崇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再者,邱順鐘向邱○○購買真柏時,該批真柏市價行情已達5萬元,惟實際契約價格不過3萬元,且邱順鐘亦隱匿其藉故拖延取樹之事實,誤導檢察官。又依邱順鐘經營之○○高爾夫球場會館的興建時間及訂購單的統一編號,可知第1筆50萬元購樹價款的支付,均由○○高爾夫球場為給付,足見真柏的交易確實是為○○高爾夫球場而簽訂契約,與○○高爾夫球場雜項執照之申請完全無關。且邱順鐘誣指其遭黃哲崇以購買真柏方式索賄云云,業經刑事法院判決認定無法排除係邱順鐘自己依其主觀臆測揣度,所為真實交易之可能,而無法證明邱順鐘向黃哲崇○○邱○○購買真柏,與黃哲崇處理○○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行審查案(下稱系爭雜項執照案)有關。乃邱順鐘誣陷黃哲崇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並繼而對續任彰化縣政府建設○○陳文慶提告,作為核准○○高球場雜項執照之對價,幸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黃哲崇係因邱順鐘捏造事實而誤遭檢察官起訴,實為冤枉,乃邱順鐘事後卻依據0000號○案起訴書公開發表系爭言論,損害黃哲崇名譽,實本末倒置,倒果為因。且邱順鐘公然散布非關起訴內容之誹謗言論,已逾越言論自由而恣意損害黃哲崇之名譽。邱順鐘為圖個人私利惡意散佈不實索賄指控,內容多種版本均經刑事判決確認不採,顯與公眾利益無關,絕非善意之言論,自不能解免邱順鐘惡意汙蔑之民事賠償責任。

(2)系爭雜項執照案自94年10月5日起至99年8月16日間前後召開6次審查會議,黃哲崇僅為第2、3次會議之委員暨召集人。而自第1次會議起,乃至第6次審查會議,有關聯外道路、水土保持之問題即經各審查委員不斷提出質疑,且事涉山坡地保育區之開發、水土保持、水權、坡度過陡等環境保護重大問題,相關事項須經合議制之審查小組依法審查通過後,方得進行開發。甚且黃哲崇於97年8月間自彰化縣政府建設處退休,後續黃哲崇未曾參與之第4至6次之審查會議仍提及聯外道路問題,可見系爭雜項執照案所以未能准予核發雜項執照,均為審查會議之結論,絕無黃哲崇一人得刁難業者、甚至刻意拒絕核發雜項執照之理。又審核○○高球場開發案之權責單位即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亦已於101年1月31日函覆○○,就○○高爾夫球場開發案自81年起至100年止近20年之工程開發期間,仍無法於100年12月31日前進行動工開發事項,已逾籌設期限為由,依法廢止前開球場籌設許可,○○對體委會(按本件開發案主管機關嗣經行政院公告變更為教育部)上開處分不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可見彰化縣政府歷任多位○○、局○○及含黃哲崇在內之審查委員依法審查,並無任何違法之處,邱順鐘以其主觀偏頗想法,一再指稱黃哲崇藉勢索賄卡照云云,並非可採。再就內政部93年3月1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內政部93年3月1日函)說明二所載「球場○○○鄉道○○○○道路應於球場會館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前興建完成」部分,內政部營建署98年5月19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營建署98年5月19日函)已載明本件高爾夫球場開發案聯外道路未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不符合系爭執行要點第5點但書「除業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者外」之除外規定,故依該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仍屬審查小組應審查之項目,彰化縣政府審查小組依法自應就含聯外道路之鄰近道路交通予以審查,並無疑義。邱順鐘迄今仍一再企圖混淆,甚為不當。邱順鐘辯稱系爭言論係善意言論云云,應由其對其言論之真實善意與否負舉證責任。實則邱順鐘投資參與○○高爾夫球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販賣○○高球場球證,惟邱順鐘與○○公司於該球場尚未取得執照動工前,即違法販售球證,非法詐騙吸金高達8千多萬元,故合理懷疑本件乃邱順鐘於101年間因○○高球場遭體委會廢止籌設登記後,無法交代其詐騙吸金行為,為掩飾犯行,而將罪責推諉嫁禍到黃哲崇及主管機關身上,因此虛構故事挾怨栽贓,意圖陷黃哲崇入罪,其心可議。

(3)又邱順鐘雖援引監察院99年10月19日(00)○○○字第0000000000號調查報告(下稱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彰化縣政府辦理系爭雜項執照案時,一再以各種理由、不斷提出新修正意見等手段卡照,顯涉有重大違規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涉有違失等情。惟系爭調查報告對於癥結問題,其中調查意見㈤載明:「彰化縣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應依據『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審查『規定項目』,…『審查小組會審項目』為:⑴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及使用強度)、⑵鄰近之道路交通(含連外道路)、…等項目,均需『會審通過』」,足證黃哲崇在96年當時對雜項執照之審查聯外道路意見,確係依法有據,並無任何違失,彰化地檢未查相關規定,片面起訴黃哲崇,實屬冤抑。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亦具體證實黃哲崇審查意見確實有據。至於黃哲崇97年退休後,彰化縣政府續行審查迄99年尚未核發雜項執照等相關事項,與黃哲崇無關,邱順鐘據此推論發表黃哲崇審查雜項執照刁難索賄等言論,藉此誹謗其名譽,實屬惡意顛倒是非。

(三)系爭報導內容確未經合理查證,且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而枉顧事實,妄為報導:

(1)系爭報導乃根據邱順鐘憑空杜撰之事實,並由壹傳媒公司員工未經查證而遽行報導刊出,該公司雖辯稱其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並主張依實質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合理查證原則而阻卻不法云云。惟查,壹傳媒公司僅憑邱順鐘所述,明知邱順鐘為系爭雜項執照案之利害關係人,所言容易有所偏頗或臆測,卻採信其謊言,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壹傳媒公司事後雖以「邱順鐘向其提出有關彰化縣政府96年8月2日○○○字第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下稱96年8月2日通知單),欲證「黃哲崇確有向邱順鐘要求捐贈土方」一節,再對照第608期壹週刊第34頁「該批土方當時市值約1.2億元…8月2日邱、黃首次談到土方,黃哲崇8月8日就迫不及待地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等語。

然查,黃哲崇從未曾向邱順鐘提出該等要求,且該次會議並非黃哲崇所屬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所召開,黃哲崇亦未參加,與之無關,由此可知壹傳媒公司根本未盡查證該次會議實情之義務。且觀諸系爭報導內容,更有諸多並非0000號○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陳述,諸如索賄1.2億元、96年8月8日即迫不及待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等情,系爭報導完全採信邱順鐘惡意編造之謊言,顯未善盡查證之責。

(2)又96年2月1日召開系爭雜項執照案審查會議,黃哲崇所提剩餘土石方處理意見,係依據內政部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下稱系爭土石處理方案)規定所提審查意見,與96年8月8日之「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討論議案不同,簡單比對即知壹傳媒公司根本未盡到應查證之義務,豈能任以黃哲崇曾經於雜項執照審查會議中依法提出之意見,即恣意指向「黃哲崇8月8日就迫不及待地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更引申至以土方索賄之說之無稽事實。且依系爭報導之邏輯,黃哲崇乃以○○高球場開發案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市價約1.2億元,作為向邱順鐘索賄之手段,惟以此換算,1立方公尺土方之價值約4,000元,根本與市價不符,以96年7月5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查詢結果,當時中部地區之土方平均價格僅為1,035元,顯見邱順鐘之指控並不實在,而壹傳媒公司亦未盡任何查證之義務,即將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於96年8月8日召開,與黃哲崇無關之會議,惡意捏造成「黃哲崇8月8日就迫不及待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系爭報導並引述黃哲崇係時任彰化○○卓○○之白手套以土方利益索賄,且該所謂索賄1.2億元部分更非0000號○案起訴內容,極盡捏造扭曲事實可見一斑,彰化縣政府及○○皆係機關法人,如何私相授受顯屬匪夷所思。倘原判決認黃哲崇為政府官員之清廉操守為可受公評之事,則對於「彰化縣政府究竟有無編列買土預算」如此容易查證之事項,壹傳媒公司卻未向彰化縣政府為任何查證即加以報導,明顯雙重標準,且對於損害黃哲崇名譽完全視而不見,顯然不公。系爭報導顯悖離事實,惡意捏造中傷黃哲崇至明。原判決認邱順鐘係善意發表言論、壹傳媒公司已盡查證義務云云,難令黃哲崇干服。

(四)綜上,邱順鐘向黃哲崇○○邱○○購買真柏,係訂有買賣契約之正常交易,乃邱順鐘為圖私利,於○○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遭廢止,恐其違法販賣球證不法吸金東窗事發,惡意誣指黃哲崇以向邱○○購樹及○○高球場開發案市價約1.2億元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等方式向其索賄,並於102年1月16日召開系爭記者會,發表傳述對黃哲崇虛妄不實之系爭言論,隔日即102年1月17日再由壹傳媒公司未經合理查證及違反衡平報導新聞倫理,於壹週刊刊登系爭報導,各大媒體亦於當日以大篇幅加以轉述,致不知情之閱讀者形成對黃哲崇負面之印象,嚴重貶損黃哲崇之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致黃哲崇受有極大之精神折磨與痛苦。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公然發布嚴重損害黃哲崇名譽之不實言論,絕非善意發表言論,自應就共同侵害黃哲崇名譽之上開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給付黃哲崇精神慰撫金14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黃哲崇14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黃哲崇於原審起訴請求邱順鐘、壹傳媒公司連帶給付300萬元本息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經原審為黃哲崇敗訴之判決,黃哲崇僅對於原審判決敗訴其中之14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餘敗訴部分則未據其上訴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以:

甲、邱順鐘部分:

(一)邱順鐘係陳述親身經歷,且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並無真實惡意妨害黃哲崇之名譽,其所為可受公評之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應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

(1)邱順鐘於93年至94年間,身為「○○○○高爾夫球協會○○○○」,同時兼負○○高球場之輔導設立事宜。其因擔任輔導該球場之職責,因此先依法申請各項執照,約於93年至94年間取得包含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正式函文通過「環境影響差異評估分析」、「開發許可審查」、「水土保持計畫」等繁雜行政申請事項,而正式核准上開球場之設立。○○並已於99年12月9日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3,567萬元予彰化縣政府,而體委會甚至於100年6月7日發函要求彰化縣政府盡速辦理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以維○○之權益。然邱順鐘輔導設立之○○高球場,竟一再遭到黃哲崇以諸如「水土保持仍未妥善處理」、「保育未完成」、「聯外道路坡度過陡」等非彰化縣政府權責事項之理由,拖延該球場雜項執照之申請,使○○高球場無法動工。

(2)黃哲崇約於96年10月間向邱順鐘表示,如要儘速取得雜項執照以利○○高球場開工,需向其○○邱○○購買真柏300株,每株3萬元,才有辦法拿到雜項執照等荒誕理由,向邱順鐘索賄900萬元。而系爭言論有關黃哲崇以購買真柏方式向邱順鐘索賄之事實,並經彰化地檢於101年11月13日以0000號○案起訴書提起公訴,足使邱順鐘合理懷疑黃哲崇有假藉職務之便,遂行索賄之事實。且邱順鐘係於黃哲崇遭檢察官起訴後,於102年1月16日始接受媒體訪問,邱順鐘接受媒體訪問時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係就其申請系爭雜項執照案所經歷之過程為事實陳述,且邱順鐘所陳述之事實亦係0000號○案起訴之事實。此觀該起訴書第5頁所載證人蕭○○之證言:「…本件申請案其他審查委員都同意了,渠當時有上簽稿並附上審查委員意見單給○○黃哲崇,但黃哲崇一直沒批示,審查意見單上什麼都沒有寫空白」、第7頁記載證人張○○證述:「…因雜項執照屬二層決行,所以○○即可核定,而本案雜項執照審查小組有○○黃哲崇…等15人,…96年2月1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經出席人員討論,仍有部分修正意見,但決議由業者修正後轉由各委員書面審查,因此由本科於96年4月2日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96年4月2日函)檢附意見單、業者雜項工程報告書給審查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後來均回函審查通過,所以承辦人蕭○○簽請准予發函通知業者審查通過,經渠核章後轉呈○○黃哲崇,惟○○一直沒批示,並將簽呈退還且未簽註任何意見,只口頭告知渠本案尚有疑點需改正,…,依渠個人專業及擔任建管單位主管之經驗,本案雜項執照依法應予准許申請並發照,…」等語,足以使邱順鐘合理懷疑黃哲崇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准雜項執照,而有不當之卡照行為。黃哲崇最終雖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司法機關花費大量時間、依公權力審理調查數年後始得確認黃哲崇是否確實構成貪污,自非邱順鐘依己力所能調查認定,自不得以黃哲崇最後被判無罪之結果,反推邱順鐘於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接受採訪所為之系爭言論係憑空捏造、虛偽不實之言論,而有侵害黃哲崇名譽情事。

(3)黃哲崇固謂邱順鐘係因○○高爾夫球場需要真柏,而向其○○邱○○購買真柏云云。然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係於97年底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景觀合約),由○○公司承攬○○公司新建會館前庭景觀工程,工程期限約定於97年10月17日開工,並於同年11月30日完工,故邱順鐘自無可能於96年10月間即向黃哲崇之○○邱○○購買真柏。且依系爭景觀合約之植栽表,可知○○公司新建會館之植栽並未規畫種植真柏之位置,且係由○○公司承攬設計植栽景觀,倘有植栽之需求自應由○○公司負責採購,邱順鐘自無可能逕向邱○○購買真柏。是邱順鐘確係遭黃哲崇以購買真柏方式索賄,黃哲崇所稱上情,實係為脫免刑責之詞,尚無可採。

(4)系爭言論有關以捐土方名義索賄1億2千萬元之事實,係邱順鐘所親身經歷,且邱順鐘亦已為合理查證,理由分述如下:

① 黃哲崇於96年2月1日召開系爭雜項執照案審查小組會議時

,於會議上表示:「聯外道路整地剩餘土方高達97,500立方米,建議『回饋』做為本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所需之填土方(可藉由營建署剩餘土方管理資訊系統尋求需土單位),亦或考量填入附近原已開挖之坑洞」後,彰化縣政府隨即於96年8月8日召開「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尋求彰化縣○○所辦工程協助出土一案研商會議」,該會議結論:「⒈請○○代表將本府土方需求事項帶回提請理事會討論,並請盡量協助出土供應,以利學校用地順利開發建設。⒉有關雜項執照審查事宜請建設局代表協助查明執照審核狀況,並盡量協助儘速合法順利取得執照。…」。由上開會議可知彰化縣政府確實有以「回饋」土方為「雜項執照」審核通過之條件。然自95年起,臺灣之砂石價格不斷飆漲,至96年間,每立方公尺之砂石價格已高達800元至1,000元之譜。若依黃哲崇之要求,○○高球場豈不是需要捐贈將近1億元予彰化縣政府?黃哲崇既為系爭雜項執照案審查小組之召集人,且為彰化縣政府建設○(○)○,對於是否核發雜項執照具有決定權。乃黃哲崇竟於召開審查會議時,要求○○「回饋」土方,豈不是有利益衝突之問題?站在邱順鐘或○○立場,實有感黃哲崇係挾土方「回饋」換取雜項執照之嫌。黃哲崇固指稱其所提剩餘土方處理意見,係依據系爭土石處理方案之規定所提審查意見云云。惟觀之該方案係規定政府辦理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並非授權政府得要求建築工程之承造人或使用人「回饋」剩餘土石方予政府指定之單位。復參諸邱順鐘拒絕「回饋」土方之要求後,彰化縣政府隨即以「聯外道路」未經審查通過為由,拒不核發雜項執照,足見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並非空穴來風,且已經邱順鐘合理查證。再者,邱順鐘於100年間遭另名自稱與彰化○○卓○○及其○○卓○○私交甚篤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長賴○○、自稱賴○○○○之賴○○明示(含暗示)言語要求鉅額金錢及土方回饋,經邱順鐘查證,賴○○確實曾以○○公司承包彰化縣政府工程,其承包期間及金額與賴○○、賴○○2人所述相同,且賴○○亦因此遭彰化地院認其涉犯詐欺取財未遂,於104年8月31日以000年度○字第0000號判決(下稱0000號刑事判決)判處詐欺取財未遂罪刑確定。邱順鐘依前開事實,足以懷疑黃哲崇及時任彰化○○之卓柏源實係利用○○高球場雜項執照之審查、核發程序,而向邱順鐘索賄之情。

② 另於96年9月21日「○○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小組」全數審查委員審核通過同意核發「雜項執照」,並由承辦人員蕭○○以稿代簽簽請同意核發,顯見當時並不存在審核「聯外道路」之問題。且內政部早於93年間即以93年3月1日函說明聯外道路僅需於球場會館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前開發興建完成即可,彰化縣政府卻於96年至98年間不斷再以雜項執照是否需審核「聯外道路」為由,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均經內政部營建署分別於96年12月4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1月16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3月6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2月11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5月6日0000000000號函(下分稱96年12月4日函、97年1月16日函、97年3月6日函、98年2月11日函、98年5月6日函)及98年5月19日函一再說明聯外道路並非○○高爾夫球場開發範圍,無申辦雜項執照之必要,於球場會館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前開發興建完成即可。而黃哲崇於95年3月至97年8月間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並於96年間起擔任○○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召集人,怎可能對上開內政部函文已屢次說明「本案聯外道路非屬雜項執照審查項目」一事,無所知悉?黃哲崇應係不斷藉由函詢內政部有關系爭雜項執照案是否須審查聯外道路一事,拒不依法核發雜項執照。況一般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時,若行政機關不斷以相同之問題函詢其上級機關,而該上級機關亦均回覆相同答案時,均會認為行政機關有意刁難,企圖以公文往返拖延時間。再者,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彰化縣政府辦理○○高爾夫球場雜項執照核發案件,涉有違失,並於調查意見表示:「一、彰化縣政府辦理本案『○○高爾夫球場』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事項,審查作業耗時5年、歷經6次,卻未能將申請人不合法令條款之處,集中彙整、詳為列舉,難謂無零碎冗長之缺失,且不斷提出『新修正意見』,不符建築法第35條明文規定,應予檢討並具體提列改進作為」、「二、本案『○○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於81年4月6日即已獲當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核准。本案申請人即陳訴人於93年11月係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事宜,該府依法應依據『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之『規定項目』辦理實質技術部分之審查,此項『審查範圍』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或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不同。彰化縣政府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法理,確實依法行政,儘速完成審查作業,並於作成准駁處分後,將處理結果函復本院」。顯見黃哲崇一再以各種理由、不斷提出新修正意見等手段拒不核發「雜項執照」,致使邱順鐘所輔導設立之○○高爾夫球場遲遲無法動工。

(二)黃哲崇前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為公務人員,其清廉及操守事涉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邱順鐘確實為合理查證後,並於黃哲崇因涉犯貪污治罪例案件經彰化地檢提起公訴後,始發表系爭言論,應屬善意合理之言論,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邱順鐘依據黃哲崇要求○○高球場捐贈高達近億元土方及要求向其○○邱○○購買真柏之事實、彰化縣政府以「聯外道路未經審核通過」刁難、邱順鐘遭賴○○及賴○○索賄之事實、體委會函文、監察院糾正彰化縣政府就○○高爾夫球場雜項執照核發之調查報告,以及參酌蕭○○、張○○於偵查中之證述後,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彰化縣政府有意圖索賄情事,始為可受公評之系爭言論,並非邱順鐘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黃哲崇之名譽。且黃哲崇以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有妨害其名譽之嫌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以000年度○○字第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000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足證邱順鐘係依其所親身經歷之事件,並已為合理查證,而善意發表言論,理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發表自由之保障,具有阻卻違法事由,難謂係不法侵害黃哲崇之名譽,自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應令邱順鐘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乙、壹傳媒公司部分:

(一)系爭報導係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親自採訪邱順鐘後,經合理查證後,取得合理確信後所撰寫,難認有何妨害黃哲崇名譽情事:

(1)第608期壹週刊第32至36頁標題「高球協會理事長控找人索賄1.2億 卓○○貪瀆」之系爭報導,主軸乃在於○○顧問投訴彰化縣政府人員利用職權,阻止高爾夫球場投資之相關執照,並透過俗稱白手套居中策應,向○○顧問索取賄賂,其內容係如實刊載投訴人邱順鐘所提出具相當憑據之投訴內容,並無任何刻意扭曲事實或擴大解讀情事,且出刊前亦已取得彰化縣政府與黃哲崇之回應,使讀者知悉兩方之說法以為平衡報導,足見壹傳媒公司實無任何侵害黃哲崇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甚明。況此係涉及我國公務人員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責任、政府人員之清廉形象之維持,以及我國企業之投資經營環境安全等重大事項,而為社會大眾所關心之議題。是系爭報導堪認確具相當之公益性,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實務上之見解,壹傳媒公司對於公益事件所為適當之評論,其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即僅須壹傳媒公司經由合理查證取得相當資料後,確信其報導為真實者,即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系爭報導內容乃係先接獲邱順鍾之投訴,進而開始後續查證、撰擬工作。邱順鐘除指證歷歷黃哲崇之索賄過程外,並提出相當資料以實其說。歸納系爭報導對黃哲崇所描述之主要內容,係涉及黃哲崇以○○申請雜項執照為由,藉機要求邱順鐘向其○○邱○○買樹以及要求○○捐贈土方等情,而相關查證資料如下:

① 依0000號○案起訴書所載黃哲崇之犯罪事實,足知黃哲崇

確有利用審查○○高爾夫球場開發案雜項執照時,故意參酌不相關之因素刁難施壓之事,且經檢調機關依其公權力蒐集相關事證後,亦認定黃哲崇有就雜項執照之審核進行施壓並藉此勒索財物。而該起訴書亦明揭黃哲崇確有利用審查雜項執照之職權,藉機向邱順鐘勒索900萬元賄賂情事。關於系爭報導所載黃哲崇有向邱順鐘稱如要儘速通過雜項執照,可向其○○邱○○購買『真柏』以便快速通過審核等情,可參諸上開起訴書記載黃哲崇明知雜項執照之審查項目不包含聯外道路之水土保持許可,再邱順鐘欲利用向邱○○買樹與黃哲崇攀附關係,必定告知黃哲崇、邱○○箇中原因,亦即讓邱○○、黃哲崇知悉買樹就是為通過雜項執照。又邱○○表示買樹者不來取樹很煩惱,然在其與邱順鐘簽訂之訂購單內,早已訂明購買者受領遲延視為交貨完畢(履約完成)之條文;又邱○○以種樹、賣樹維生,向其買樹者何其多,多到向其質問邱順鐘未受領的真柏之後賣予何人,邱○○均答稱忘記了,何以本次與邱順鐘之買賣問題,邱○○會恰巧問到黃哲崇是否認識邱順鐘,並委託代為返還價金,渠等串證意圖卸責之詞,恰為證明買樹契約為假,藉勢索取財物為真之鑿鑿鐵證,再邱○○未因邱順鐘受領遲延,而將訂金分文不少退還,顯係受黃哲崇之指示,為避免東窗事發所為之舉,而據以認定黃哲崇涉犯貪污犯嫌等情,足見黃哲崇應有藉邀邱順鐘買樹之名,作為索賄之手段,前開起訴書記載之事實與邱順鐘投訴之內容相符。且上開起訴書所引用96年2月1日會議紀錄、彰化縣政府96年4月2日函及審查意見單等證據之意見,足以使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更相信檢察官起訴內容確經完足調查,進而對該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邱順鍾之指控產生合理確信,認定系爭報導所述為真。再參以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有關彰化縣政府涉有違失之前揭調查意見,更可知彰化縣政府在審查系爭雜項執照案時,其審查程序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涉有違失,堪認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自得確信邱順鐘投訴○○於申請雜項執照時,遭不當刁難應屬無疑。

② 關於黃哲崇所涉及之土方爭議,除有邱順鐘之投訴外,觀

諸彰化縣政府96年2月6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96年2月1日召開「○○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之會議紀錄,該次會議紀錄載明:「六、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四)黃哲崇委員:…2、聯外道路整地剩餘土石方高達97500立方米,建議回饋作為本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所需之填土方(可藉由營建署剩餘土方管理資訊系統尋求需土單位),亦或考量填入附近原已開發之坑洞」等情,足見黃哲崇確實曾向邱順鍾要求捐贈土方。復參諸該次會議係為審查「○○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而召開,按理審查委員應就「雜項執照」具備之要件而為審議,然黃哲崇身為該次會議之召集人及審查委員,竟向當時被審查人建議捐贈土方予彰化縣政府,此等與申請雜項執照要件無關之事項,自足以令旁觀者懷疑黃哲崇利用審查雜項執照之機會向邱順鐘要求捐贈土方之動機,亦足以令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產生邱順鍾投訴內容之合理確信。且壹傳媒公司亦曾向黃哲崇查證,並於壹週刊回應一欄記載:「黃哲崇表示……關於『強索土方』的指控,黃表示,建設處本身沒有工程,他不曉得那個局處召開協調會,當時係因學校工程需要土方,縣府才會建議以『土方銀行』的模式有價調配,他從無對邱提到回饋一事」等語,此亦為黃哲崇所不爭執。系爭報導已詳實登載黃哲崇之回應,而黃哲崇此部分回應內容當可與前揭會議紀錄互相佐證。對於黃哲崇曾向○○要求捐贈土方,黃哲崇亦不否認,更進一步解釋當時係以『有價調配』之方式來回饋縣府。復參以彰化縣政府其後於96年8月8日針對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出土一案開會討論,建設局亦有派人參加與會,均足證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於撰擬系爭報導時,乃係見諸彰化縣政府函文、會議紀錄、當事人回應內容而產生合理之確信,始撰寫、登載系爭報導,難謂有何侵害黃哲崇名譽權情事甚明。

(二)黃哲崇主張其獲得無罪判決之宣判時間最早係由彰化地院於103年6月24日判決,嗣後本院刑事庭再於103年12月2日駁回檢察官上訴。換言之,系爭報導刊登以前,我國司法機關所作成之公文書,僅有彰化地檢對黃哲崇以其涉嫌貪污罪嫌起訴之紀錄,並無任何無罪之判決。既然黃哲崇之無罪判決均係在系爭報導刊出之後,自不得以該事後之無罪判決反推系爭報導疏於查證或0000號○案之起訴書內容不可採信。況系爭報導撰寫時,黃哲崇確經彰化地檢起訴在案,而起訴書復明確指摘黃哲崇為遂行向邱順鐘勒索財物之目的,執意不發雜項執照等情。足見系爭報導就涉及黃哲崇刻意以審查聯外道路為由,不核發○○高球場雜項執照之相關內容,除依當時負責協助○○申請執照之邱順鐘之陳述外,0000號○案起訴書亦有明確指摘,顯見壹傳媒公司所屬記者確實有所憑據,對系爭報導所述內容產生合理確信,並無侵害黃哲崇之名譽權至明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原審為上訴人黃哲崇敗訴之判決,黃哲崇僅對原審判決敗訴其中140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兩造之聲明為:

(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2)邱順鐘、壹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黃哲崇14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邱順鐘在102年1月16日當天召開記者會指稱:「是黃姓(按指黃哲崇)、周姓(按指周傑)兩位彰化縣前建設○○當面告訴他,○○介入○○高爾夫球場開發案,周對他說雜照早該過關,但須卓點頭……彰化縣府前建設○○黃哲崇及○○集團負責人賴○○,以捐土方名義,向他索賄1億2千萬元,稱『只要3樓(指○○室)同意,就可以發照』」等語。

(二)壹傳媒公司於102年1月17日出版之第608期壹週刊第32至36頁刊登如附件所示系爭報導內容,該報導內容係依邱順鐘具名受訪時所陳述內容而為登載,並未曲解邱順鐘之真意。

(三)壹傳媒公司同時於102年1月17日出版之第608期壹週刊第36頁左下方刊登黃哲崇及彰化縣政府對邱順鐘所為指控之各該回應內容,其所載內容詳如原審卷第15頁所示。

(四)壹傳媒公司103年8月7日出版之第698期壹週刊刊登啟事,其內容為:「…102年1月17日出刊之第608『高球協會理事長控卓○○貪瀆,找人索賄1.2億』一文,經查○○卓○○並無指示縣府人員刁難○○高爾夫球場雜項執照之申請,亦無指示他人向○○顧問邱順鐘索賄…,因上開608期及第610期報導內容與事實容有不符,為免造成卓○○○○與彰化縣政府之名譽損害與讀者誤解,特此澄清」。

(五)黃哲崇被訴涉犯貪污罪嫌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2日以0000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

五、黃哲崇主張邱順鐘捏造伊以○○高球場開發案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市價約1億2千萬元,以及要求向伊○○邱○○購買總價900萬元之樹木,作為索賄手段等不實事實,向各大媒體傳述虛妄不實的系爭言論。而壹傳媒公司亦未經查證即依邱順鐘所述,於第608期壹週刊率行刊登如附件所示不實內容之系爭報導,嚴重侵害黃哲崇之名譽,致黃哲崇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給付黃哲崇14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惟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均否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黃哲崇名譽情事,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顯在於:(1)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及壹傳媒公司所刊登之系爭報導是否有妨害黃哲崇名譽,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情事?(2)黃哲崇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為何?經查:

(一)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及壹傳媒公司所刊登之系爭報導是否有妨害黃哲崇名譽,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情事?

甲、邱順鐘部分:

(1)查邱順鐘曾於102年1月16日召開系爭記者會,指稱彰化縣政府前建設○○黃哲崇及○○集團負責人賴○○,以捐土方名義,向他索賄1億2千萬元,稱『只要3樓(指○○室)同意,就可以發照』;黃哲崇並另要求邱順鐘以向其○○邱○○購買總價900萬元真柏之方式向其索賄,而發表系爭言論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第608壹週刊雜誌封面、第32至36頁之報導、○○報話題新聞、○○時報、○○時報及○○時報之報導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16頁,本院卷㈡第34-40頁),堪信為真正。惟黃哲崇主張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虛偽不實,不法侵害其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邱順鐘所否認。

(2)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查邱順鐘於102年1月16日發表系爭言論,指摘黃哲崇以要求邱順鐘向其○○邱○○購買總價900萬元及以○○高球場開發案市價約1.2億元之土方,作為向其索賄之方式及手段,並經各大媒體大幅報導,固對黃哲崇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惟邱順鐘是否因此應負侵害黃哲崇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玆就系爭言論所指摘之前揭二部分事實分述如下:

⒈ 就邱順鐘指摘黃哲崇以要求向其○○邱○○購買真柏方式索賄部分:

① 邱順鐘指稱黃哲崇約於96年10月間向其表示如要儘速取得

雜項執照,以利○○高球場施工,需向其○○邱○○購買「真柏」300株,每株3萬元,才有辦法取得,而以此方式索賄以為核發○○高球場雜項執照之條件,然黃哲崇否認有向邱順鐘為上開言詞情事。查黃哲崇前於95年3月至97年8月間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按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於96年改為建設處),而邱順鐘則為○○高球場之顧問,並負責該球場之開發及申請設立事宜,○○於93年間向彰化縣政府提出山坡地雜項執照之申請,彰化縣政府依系爭執行要點規定(參見該執行要點第3點)組成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並由建設○(○)○擔任該審查小組之委員兼召集人。系爭審查小組係二層決行,亦即由建設○(○)○決行即可,該審查小組就系爭雜項執照案曾自94年10月5日至99年8月16日止召開6次審查小組會議,黃哲崇僅參與於95年12月12日、96年2月1日召開之第2次、第3次審查小組會議,嗣黃哲崇於97年8月間退休,即未再參與該審查小組等情,業據黃哲崇陳明在卷,並有前揭6次審查小組會議之開會通知單、報到單、審查意見表及會議記錄附彰化地院000年度○字第0000號刑事案件資料卷㈠可按。次查,系爭審查小組曾於96年2月1日召開第3次會議時,作成如下結論:「請規劃單位依審查委員之意見修正後,送本府(按即彰化縣政府)業務單位轉請委員書面審查,倘經委員確認無誤即予通過,若委員對報告書內容仍有疑義,本府即迅速擇期再召開委員會審查」。其時系爭雜項執照案之承辦人蕭○○並因此於96年4月2日檢送系爭審查小組委員審查意見單及雜項工程報告書予系爭審查小組委員黃哲崇、吳○○、張○○等10名委員。而○○並於96年6月23日檢送○○高球場修正竣「雜項工程報告書(定稿本)」乙式10份予彰化縣政府,蕭○○更於96年9月21日以簽稿並陳方式,表示系爭雜項執照案之雜項工程報告書業經修正並經委員書面審查確認通過,擬准核發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函等情,簽請時任建設○○之黃哲崇批示決行核發雜項執照。惟黃哲崇以業者之興辦計畫書中僅計劃設置1條聯外道路,不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必須設置2條聯外道路之規定等為由,未予簽核而將上開簽呈退回。嗣邱順鐘於96年10月間向黃哲崇之○○邱○○購買真柏48株,每株3萬元,共計144萬元,雙方並訂立訂購單,邱順鐘當場支付訂金50萬元,雙方約定第1批16株真柏於97年2月底前交貨完成,邱順鐘應支付48萬元,第2批真柏32株則應於97年12月31日前交貨完成,邱順鐘並應支付餘款46萬元。而邱順鐘其後於97年5月間確曾委請訴外人童○○、李○○交付第2期款48萬元予邱○○,然因邱順鐘遲未依約取走購買之真柏,邱○○即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並將邱順鐘前所支付之價款共計98萬元,以交付面額50萬元、48萬元之支票2紙之方式,委由黃哲崇將之退還予邱順鐘等情,已據黃哲崇與邱順鐘陳述明確,並經證人童○○、李○○、蕭○○及原審共同原告邱○○於0000號○案中證述無誤,復有系爭審查小組96年2月1日會議紀錄、簽到單、委員意見單、彰化縣政府96年2月6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4月2日函、○○96年6月23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黃哲崇、吳○○、張○○等委員簽名之審查意見單10紙(除黃哲崇僅簽名、未勾選外,其他委員均簽名且勾選「本案確認依雜項工程報告書之內容通過」)、訂購單、存證信函、○○公司黏貼憑證用紙、支付證明單、邱○○收受48萬元之收據、邱順鐘收受邱○○透過黃哲崇退回合計98萬元之支票2紙、蕭○○96年9月21日簽呈可稽(見原審卷第191-193頁,本院卷㈠第102-107頁,0000號偵查卷第18-43頁、第

50、190-19 4、204-228頁,彰化地院000年度○字第0000號刑事卷㈢第284-290頁)。而由○○依系爭審查小組96年2月1日會議結論修正雜項工程報告書,並經系爭雜項執照案承辦人蕭○○於96年9月21日以簽稿並陳方式擬簽請准予核發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函,但遭黃哲崇退回後,邱順鐘隨即於96年10月間向黃哲崇○○購買真柏,二者時序緊接而觀,可以推知邱順鐘主觀上應係為了可以儘速取得○○高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核發之目的,因而向黃哲崇○○邱○○購買真柏。黃哲崇雖謂邱順鐘所以向其○○邱○○購買真柏,乃因○○高爾夫球場之需要而成立前開真實之買賣契約,與系爭雜項執照案無關云云。然觀之卷存邱順鐘所提出○○公司與○○公司訂立之系爭景觀合約,該合約係於97年間訂立,約定由○○公司承攬施作○○公司新建會館前庭景觀工程,○○公司應於97年10月17日開工,並於同年11月30日完工,有該工程合約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54-160頁)。則衡情邱順鐘應無可能早於1年前即96年10月間即因此向黃哲崇之○○邱○○購買真柏,且該景觀工程既已委由○○公司施作,則邱順鐘當無再自行採買真柏之必要。況邱順鐘果爾確係因○○高爾夫球場景觀之需而向邱○○真實購買真柏,則邱順鐘更無可能遲不取走真柏,而遭邱○○以違約為由,解除雙方間之買賣契約。且邱○○於解約後,竟甚至委由黃哲崇「全額」退還邱順鐘前已支付之價款98萬元,而未沒收分文價金,顯然亦有悖於一般社會買賣實務常情。是黃哲崇所言上情,是否屬實,即有可疑,而難遽信。至邱順鐘向邱○○購買真柏已支付之訂金50萬元及第1期款48萬元等各該款項,實際上雖分別由○○公司及○○公司支應,此有○○公司支付證明單及○○公司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可考(見0000號○案卷第28、222-22 5頁)。然邱順鐘既為○○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公司之股東,且○○公司實際上由邱順鐘所經營(見0000號○案卷第93頁),加以○○公司之支付證明單亦載明「邱順鐘借支50萬元」,而邱順鐘復負責○○高球場之開發及申請設立事宜,亦已詳如前述,則邱順鐘個人為使○○高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得以儘速核發,而願意由其個人負責籌措支付前開購買真柏之價款,自亦尚符合情理。是黃哲崇指稱邱順鐘係因○○高球場需要始向其○○邱○○購買真柏,與系爭雜項執照案無涉云云,即尚難為本院所憑信。

② 次查,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於100年9月6日接獲檢

舉,經調查後,認為黃哲崇及其○○邱○○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而函送彰化地檢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黃哲崇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嫌,而於101年11月13日以0000號○案起訴書對該2人提起公訴,該起訴書所載黃哲崇及邱○○之犯罪事實為:「黃哲崇於民國96年10月間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局(98年間改制為建設處)○○,負責綜理該局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審核彰化縣○○委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四海公司)申請開發位於彰化縣○○鄉○○○段○○○○○○○○○○○○○○○號及○○段○○○小段00-0、00-0、00-0等地號土地為『○○高爾夫球場』之雜項執照申請案時,擔任『○○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會議召集人』,明知該雜項執照於96年9月21日業經全數審查委員審核通過同意核發,並由承辦課員蕭○○以稿代簽簽請同意核發該雜項執照,黃哲崇竟憑藉擔任建設○○之權勢,與其○○邱○○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黃哲崇利用『○○高爾夫球場』未取得非雜項執照審查項目之『聯外道路水土保持許可』此一理由,退回蕭○○上開擬發雜項執照之簽稿,且不在簽稿後附之審查意見單上勾選或加註任何意見,嗣於96年10月14日,黃哲崇與受彰化縣○○委託協助四海公司辦理上開雜項執照申請之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協會副理事長邱順鐘(另兼任○○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場董事長)於南投『○○高爾夫球場』打球時,向邱順鐘稱如要儘速取得執照以利『○○高爾夫球場』開工,其○○邱○○之位於彰化縣○○鄉樹園有300株『真柏』,每株3萬元,如向其○○購買上開金額之『真柏』,『○○高爾夫球場』之雜項執照便得以快速順利審核通過等語,以此強迫方式向邱順鐘勒索900萬元,然因邱順鐘無法負擔此一數額,雙方經討價後,邱順鐘同意支付144萬元予黃哲崇以利取得雜項執照,並偽以向邱○○購買並不適合種植於高爾夫球場且當時亦無種植需求之48株『真柏』作為掩飾,嗣黃哲崇於同年10月22日委託建築製圖業者陳○○帶邱順鐘前往其○○邱○○位於彰化縣○○鄉之住處,雙方以購買樹木為幌子,協議由邱順鐘購買48株『真柏』,邱順鐘並先支付50萬元『訂金』予邱○○,數日後,邱順鐘簽訂由黃哲崇、邱○○方面為遮掩藉勢勒索財物所擬具之樹木訂購單回傳予邱○○,雙方並約定97年2月支付第2期款項48萬元,尾款約定97年12月間支付,然迄至97年2月,○○高爾夫球場之雜項執照仍未核發,邱順鐘於是未依約支付第2期款48萬元,惟黃哲崇仍利用與邱順鐘在球場打球之機會向邱順鐘催款,邱順鐘迫於無奈於97年5月21日委託其所經營之『○○高爾夫球場』總經理童○○、場務主管李○○攜帶48萬元現金前往邱○○之住處,將款項支付予邱○○,嗣黃哲崇仍以○○高爾夫球場未取得聯外道路水土保持許可為由,不批准核發雜項執照,惟縣市政府是否可以聯外道路設置項目審查雜項執照之核發要件,經承辦課員蕭○○2度向主管之內政部營建署函詢,經營建署分別於96年12月4日及97年3月6日兩度函覆彰化縣政府,表示縣市政府就雜項執照之審查不應包含聯外道路之設置,然黃哲崇為遂行向邱順鐘勒索財物之目的,仍執意不發雜項執照,迨至97年7月間,黃哲崇因擔任建設○○期間涉及彰化縣內賭博電玩店核發執照圖利案經本署傳喚及起訴,知悉自己可能即將去職,為免藉勢勒索財物犯行東窗事發,始以邱○○所開立之支票2紙共計98萬元,親自將前所勒索得逞之款項交還予邱順鐘」等情,此有0000號偵查起訴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8-113頁)。復衡諸彰化縣政府就○○高球場系爭雜項執照案歷經數年仍未核發,曾於99年間遭監察院發函糾正,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之調查意見記載:「彰化縣政府辦理本案『○○高爾夫球場』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事項,審查作業耗時5年、歷經6次,卻未能將申請人不合法令條款之處,集中彙整、詳為列舉,難謂無零碎冗長之缺失,且不斷提出『新修正意見』,不符建築法第35條明文規定,應予檢討並具體提列改進作為」、「本案『○○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於81年4月6日即已獲當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核准。本案申請人即陳訴人於93年11月係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許可事宜,該府依法應依據『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之『規定項目』辦理實質技術部分之審查、此項『審查範圍』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或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不同。彰化縣政府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法理,確實依法行政,儘速完成審查作業」、「經查彰化縣政府於本案數次『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修正意見中,均曾要求申請人『再評估是否開闢為高爾夫球場』及『考量對生態環境影響』等應屬『籌設許可』或『環境影響評估』,非屬『雜項執照』審查項目之審查意見,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行政部門不宜以行政指導之方式強令人民變更使用財產之形式…,且審查小組應本於相關『法令條款』辦理審查,而非由審查小組個別委員主觀理念『取代』申請人及其委任專業設計人員之『設計理念,應予注意』」,此有監察院99年10月19日(00)○○○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具之調查意見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6-120頁)。再者,本件高球場開發案之主管機關體委會亦曾於100年6月7日發函予彰化縣政府,該函載明:有關○○申請所屬○○高球場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乙案,為免影響該會權益,請儘速依法令權責辦理見覆,亦有體委會100年6月7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7頁)。準此可知,彰化縣政府就系爭雜項執照案確有以球場主要聯外道路亦在審查事項範圍之內為由,拒絕核准發給山坡地雜項執照予○○情事,並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彰化縣政府辦理系爭雜項執照案之過程確涉有違失。復參諸內政部93年3月1日函針對○○高球場開發案,載明「球場○○○鄉道○○○○道路應於球場會館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前開發興建完成」即可;且彰化縣政府亦曾就○○高球場主要聯絡道路是否得併同球場範圍申請雜項執照等疑義多次函詢營建署,並經營建署96年12月4日函敘明:「本案之主要聯絡道路雖為本球場基地許可開發所應具備之要件,惟並非上開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亦非屬本案開發範圍,自無申辦雜項執照之適用」等語,並另於97年1月16日函記載;「本案之聯路道路雖非屬本案申請開發基地範圍,惟因係為本案得為許可開發之必要條件,因此球場會館應於聯外道路興建完成後方得核發使用執照」;其後復再於97年3月16日函載明:「有關旨揭聯外道路,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5點但書規定,不須包含於本案雜項執照之審查項目」等情,有各該函文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86-190頁)。顯見內政部認○○高球場之主要聯外道路並非在系爭雜項執照案之審查事項範圍之內,核與彰化縣政府之見解有所歧異。是邱順鐘於102年1月16日召開系爭記者會時,依據前開起訴書、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體委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各該函文等相關具體事證,認彰化縣政府以○○高球場之聯外道路等情由,多年來拒不核發山坡地雜項執照有所不當,顯非無因。其因而認黃哲崇有以向其○○邱○○購買真柏藉以索賄之嫌,而於系爭記者會發表有關此部分購樹索賄情節之言論,即難謂其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此部分言論為真實,而認其係出於故意捏造、或有明知為不實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之惡意情事。況黃哲崇前擔任彰化縣政府建設○(○)○,屬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之清廉及操守事涉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則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有關此部分之情節,依上說明,即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謂其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黃哲崇之名譽。縱令黃哲崇因此部分節情而被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已於其後之103年12月2日經本院0000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該確定判決並認定系爭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含連外道路之鄰近道路交通,「除業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者外」,屬於審查小組應審查之項目。○○高球場之主要聯絡道路因非屬本案開發範圍,故該聯絡道路並未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許可開發,此有營建署98年5月19日函可參,該聯外道路既未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不符合上開執行要點第5點「除外」規定。是依系爭執行要點第5點「原則」規定,彰化縣政府審查小組自應就含連外道路之鄰近道路交通予以審查。營建署96年12月4日及97年3月6日函釋內容,與系爭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牴觸,而難據此謂黃哲崇在系爭雜項執照案中有刻意刁難情形,且亦無足夠證據認定邱順鐘係受黃哲崇要求始向邱○○購買真柏情事,有該000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7-42頁),難認邱順鐘所指摘黃哲崇此部分購樹索賄情節之言論內容與與事實相符等情,亦不能遽此令邱順鐘就其所為此部分言論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③ 黃哲崇固謂邱順鐘係捏造事實誤導檢察官,致其被冤枉起

訴,邱順鐘故意污衊,其目的實為脫免其違法販售高爾夫球證不法吸金之責任云云。惟查,彰化地檢檢察官並非僅憑邱順鐘一人之指述,即遽認黃哲崇涉犯違反貪污罪嫌而將之提起公訴,而係經調查傳訊童○○、李○○、張○○。蕭○○、陳○○等證人,並參酌其等所為之證言內容及相關之函文、會議記錄等證據資料,始據以認定黃哲崇涉有違反貪污罪嫌,將之提起公訴,已據本院調取0000○案卷查閱無誤。是黃哲崇主張檢察官係受邱順鐘虛捏事實誤導而將之起訴云云,尚難採信。至邱順鐘即使有黃哲崇所指於取得○○高球場開發案之雜項執照前即違法販售該球場球證情狀,然此充其量亦僅係邱順鐘有無涉犯詐欺等罪嫌之問題,尚難執此即可遽爾推論邱順鐘有捏造事實故意污衊黃哲崇情事。從而,黃哲崇以上開情由,謂邱順鐘應就其所為此部分言論負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於法尚難謂有據,而難憑採。

⒉ 就邱順鐘指摘黃哲崇以○○高球場開發案市價約1.2億元之土方向其索賄部分:

① 邱順鐘固於102年1月16日召開系爭記者會,發表:彰化縣

前○○卓○○以拒發○○高球場雜項執照為要脅,分別透過彰化縣政府前建設○○黃哲崇及○○集團負責人賴○○,以捐土方名義,向他索賄1億2千萬元,稱「只要3樓(指○○室)同意,就可以發照」等言論,指摘黃哲崇有以土方向其索賄情事,然黃哲崇否認有邱順鐘所指此部分索賄情狀。查壹傳媒公司於102年1月17日出版之第608期壹週刊第32至36頁所刊登如附件所示系爭報導內容,係依邱順鐘具名受訪時所陳述內容而為登載,並未曲解邱順鐘之真意一情,已為兩造所是認。而觀之該期壹週刊於第34頁刊載:黃哲崇於96年8月2日主動說:「球場工程不是會有許多土方?剛好○○鎮有學校整建工程,如果○○可以做公益,大概給個3萬立方公尺的土方,○○一高興,應該會允許發放雜項執照」。該批土方當時市值約1.2億元,8月2日邱順鐘與黃哲崇首次談到土方,黃哲崇8月8日就迫不及待地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等情。然邱順鐘於本院審理時卻謂黃哲崇在96年2月1日召開系爭審查小組會議之前,即曾多次向邱順鐘表示系爭雜項執照案之審查,彰化○○卓○○要求要有土方之利益回饋(見本院卷㈡第116頁);嗣又稱黃哲崇於96年1月中旬在建設○○辦公室要求邱順鐘將○○高球場開發案施工產出近10萬立方公尺之土地回饋予彰化縣政府,其後於96年8月2日、8日開土方回饋會議,黃哲崇並拿公文給邱順鐘看,表示是○○要的,不是他要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2頁,按:實際上,黃哲崇並未參加觀光旅遊局於96年8月8日召開之會議,詳如下述)。二相對照以觀,足見邱順鐘對於有關黃哲崇「首次」提到土方利益回饋之「時點」,一為96年8月2日,一則為96年2月1日前(或係96年1月中旬),前後說法顯然有所不同,而有可疑。次查,系爭審查小組於96年2月1日召開「○○高爾夫球場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會議,其時身為彰化縣政府建設○○兼系爭審查小組召集人之黃哲崇固曾於會議中表示:「聯外道路整地剩餘土石方高達97,500立方米,建議回饋作為本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所需之填土方(可藉由營建署剩餘土石方管理資訊系統尋求需土單位),亦或考量填入附近原已開挖之坑洞」等語,有該次會議記錄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91、192頁)。然參諸系爭審查小組早於95年12月12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時,即有陳○○委員於會中提及剩餘土方如何處理,及楊明德委員提及剩餘土方於工程期間暫置於東南側,請○○加強暫置期間之土方排水、防塵揚之措施等相關問題,此觀該次會議紀錄即明(見本院卷㈡第129、130頁)。再稽諸黃哲崇於上開96年2月1日審查小組會議所提及關於○○高球場開發案將來施工所產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建議「回饋作為彰化縣政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所需之填土方(可藉由營建署剩餘土石方管理資訊系統尋求需土單位)」或亦可「考量填入附近原已開挖之坑洞」等二項內容,並未限定○○僅能將土石提供回饋予彰化縣政府作為公共工程所需填土方之用。由此可見黃哲崇謂其所以於前揭96年2月1日系爭審查小組會議為上開建議,乃係審諸系爭土方處理方案之規定(按:該方案係為妥善處理一般建築工程及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所產出大量剩餘土石方,以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之目的而制定,此觀諸該方案第壹項之規定即明)而有此舉措,衡情即不無可能。再者,彰化縣政府嗣雖曾以96年8月2日通知單通知○○為「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回填土方需求,尋求彰化縣○○所辦工程協助出土乙案召開研商會議。然該次會議係由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負責召開,並非建設局所召集,建設局人員僅係列席,且黃哲崇並未與會,亦有各該96年8月2日通知單及96年8月8日「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尋求彰化縣○○所辦工程協助出土乙案研商會議記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3-20 8頁)。是邱順鐘謂其於96年8月2日首次與黃哲崇談到土方,黃哲崇於96年8月8日即迫不及待地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云云,顯然未查明該次會議之主辦單位為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而有所誤會。且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96年8月8日所召開上開會議之結論為:「請○○代表將本府土方需求事項帶回提請理事會討論,並請盡量協助出土供應,以利學校用地順利開發建設」,該次會議中並未確定○○將來可提供土方之具體數量,此觀諸前揭會議紀錄甚明。嗣經○○於96年10月22、23日召開第15屆第12次理事會,並於會中就「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案回填土方需求,彰化縣政府尋求本會所屬○○高球場於連外道路工程施工時協助乙案,提請審議結果,通過:「…據悉該案基地東、西側為高程低窪回填,各欠缺約9,000及24,000立方公尺土方。基於協助地方發展、配合政府施政、回饋社會促進公益之立場,理事會同意於連外道路工程施工時協助彰化縣政府,提供33,000立方公尺土方予○○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案回填使用」等結論,有該次理事會紀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63、164頁)。由此可知,○○係應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96年8月8日之上開會議結論始於96年10月22、23日第15屆第12次理事會提案審議,並決議通過提供33,000立方公尺土方予○○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案回填使用,而非因黃哲崇在96年2月1日系爭審查小組會議所為前揭建議而來。

故邱順鐘執此指稱黃哲崇以○○高球場開發案之3萬立方公尺土方為向其索賄之方式云云,實有可議。復參以黃哲崇於100年9月6日遭不明人士向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檢舉涉犯貪污罪嫌,邱順鐘因此於100年9月8日至該調查站調查詢間時,始終僅陳述指摘黃哲崇有以購樹方式索賄之情節,而未曾提及此部分土方索賄一事(見0000號○案卷第93-101頁)。則果爾黃哲崇確有於96年8月間(或是更早之96年1月中旬)另以土方向其索賄情事,何以邱順鐘於前開調查站受詢問時均未置一詞,此不僅與常理有悖,亦誠難令人理解。是依前揭事證資料,客觀上尚不足認有相當理由得以確信邱順鐘此部分索賄情節之指摘為真實。

② 再查,邱順鐘嗣於100年間曾遭自稱為訴外人○○公司負

責人賴○○○○之人賴○○索賄鉅額金錢及土方回饋,並經邱順鐘提出錄音光碟及其譯文為證。觀之100年9月29日邱順鐘與賴○○間之對話、100年11月30日邱順鐘與賴○○及訴外人童○○間之對話、100年12月3日及同年月15日賴○○與童○○間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09-120頁):㈠100年9月29日之對話內容:「賴○○:那個東西(按:邱順鐘謂係指前金1,000萬元,後謝2,000萬元)…那個問題我有問他。…那講真講假的我哪知,…也不能說太低。邱順鐘:不是啦,現在是這樣啦,明天你跟你「大ㄟ」講,看卓ㄟ要還是不要,意思怎樣。賴○○:知道啦,這我都跟他說過,他就有原因和理由,要跟你說話。邱順鐘:嘿,那個比較簡單啦,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他要先跟你們卓ㄟ、彰化最大的那個講好,我去講才會有用,對不對?賴○○:阿就跟你說他就是現在中間有原因所以才要跟你講,如果都沒有問題那幹嘛要你出面,對不?」。㈡邱順鐘與賴○○、童○○於100年11月30日之對話內容:「童○○:『白喜阿(台語)』你認識嗎?賴○○:我聽過,人我看過,我不知道他是誰,做什麼的?童○○:本來這件也是在幫忙的,『○○』這件。賴○○:政治問題啦!現在有答應就好了!童○○:誰答應了?賴○○:老大有答應了,他就有答應了。童○○:消息來了喔!賴○○:○○有答應,不是消息來了,就邱董跟我說,他(○○)有交代人跟邱董說,選舉後的樣子,他怎麼可能不會答應,他就要下任了,你怎麼那麼笨,下任後換別人做,你不准別人也一定也會准,他哪有辦法作一輩子。童○○:要拖到選舉後喔?賴○○:拜託選舉剩下30幾天而已,30、40天而已。童○○:主要條件有沒有開?有沒有答應比較重要。賴○○:我老大我昨天還跟他見面,還在說這件事,土不要說,先不要說土,我老大的意思是說,他得到的消息是土沒有那麼多,土量沒有那麼多,不過土是很多錢(按:邱順鐘謂賴○○與卓○○於11月29日開會後表示不要土方,直接要錢之意)。童○○:土方的問題,要多少哪有什麼問題。賴○○:我昨天有跟他說,他對土比較外行,土既然有那麼多量,你乾脆用一個角度跟他說,土應該留下來,我說這樣,你聽的懂嗎?我說這樣,你應該聽懂了,土你自己處理,土也是很大一筆,土你留下來,我老大的意思有得到哪裡的什麼人跟他說土沒有那麼多。邱順鐘:這也是卓ㄟ說的。賴○○:80萬方賺3米。邱順鐘:現在是這樣,這都是你老大跟卓ㄟ說的,說這樣才肯,現在說土留下來。賴○○:因為我老大處理土也是多忙的,他土留下來也是給我處理不是也一樣,他哪有空處理彰化縣的土。邱順鐘:第二次你大ㄟ說,卓ㄟ這樣才肯,對不對。好,現在你老大的看法是,卓ㄟ這邊現金比較多,他去喬阿!賴○○:這是我喬的,這是我說的,我跟我老大說,你既然不相信邱董說的話,邱董跟我在一起這麼多年,土又不會去編出來,當然有這個數量,但是要配合變更,他一直堅持土沒那麼多,土沒那麼多沒關係,跟邱董說土給他處理嘛!邱順鐘:叫你老大跟○○說,現在叫我處理,叫他喊出來,不要變來變去,喊出來我會接受。我們現在先說前面的,我們不是說話不算話喔,喊出來第一說合法,第二農票的問題說好3千,沒變,再來說土方,220、240都沒關係,這樣的條件○○不會答應,一定不可能的,我是說我來處理。現在遊戲規則又變了,第一不要說土,好,說白一點現金嘛,你叫你老大跟卓ㄟ喬看多少,變更下去,土我來處理沒關係,現場要承諾變更配合,你跟你老大說這個目標下去做。賴○○:我昨天早上為了這件事又跑過去,我二次跟他見面都說這件事。邱順鐘:現在就是說土也許沒有、也許有那麼多,那是我的事情啦!賴○○說:我跟你說過程,你那天我跟你見完面,你也知道我很急,我去追我老大,我說我要上去,他說不用,他說他明天要回來,他說土地要做農地,我跟他說那邊有消息來,叫他要趕快處理,他見面就跟我說,土他沒有把握,第一是合法嘛,我叫他現在趕快再去追老大,既然有消息來了,雖然他去跟那個人說,就讓他去處理就好了,我說不是這樣,頭和尾去處理。昨天早上我跟他說一個結論,土既然你認為沒有那麼多,以後也是要配合嘛,這邊我就…。邱順鐘:說話要算話,會變更嗎?賴○○:應該會。邱順鐘:我跟你說啦!像你說的那樣,土方我們先保留,卓ㄟ如果答應,土方要變更,要合法嘛,大家要講信用為主嘛!再來再說現金的事。賴○○:我跟我大ㄟ說,變更後再給他,你也沒有吃虧嘛!他不會一次拿那麼多。邱順鐘:你的看法卓ㄟ的個性,你是彰化人嘛,現金多少,後謝多少?我們現在直接說,我們三個知道好了,現金要多少,後謝要多少?賴○○:你如果說到土…。邱順鐘:不要說土,變更過後謝多少?變更沒過,後謝多少?現金一回事嘛,要這樣說嘛!賴○○:我跟他在一起這麼多年了,我知道他的個性。邱順鐘:按照你老大跟卓ㄟ相處,你的看法…。賴○○:我趕快再上去跟他說一次。我電話中沒有在說過這個的。是你電話中說這個,你就一通電話給我,我10幾分鐘就到了」。㈢賴○○與童○○於100年12月3日之對話內容:「賴○○:我們那天說到了一個結論,你在場嘛!我們那天說一樣三項,以前邱董開的條件,第一要合法,第二董ㄟ再拿三千出來,和縣○○都沒關係,再來這些土要給他處理,後來我們那天三個跟董ㄟ說,意思說,土我們都自己處理,讓他開條件,我昨天跟我老大說,我老大說不能給他們開,要我們來開,當然一定要講到土,金額才會大,如果沒說到土,金額不會大,現在要看邱董自己去判斷,邱董如果說以後保證一定要讓我變更,要拿多少出來,昨天我跟我老大說要繼續努力,再幫忙不要放棄,因為他跟○○說二次,○○都沒有消息,可能○○有困難,上星期邱董跟我說這樣,我就馬上去跟他講,既然現在球又推回來你這邊,你要幫忙邱董,既然○○有答應,他跟臺北一個姓王的說,原則上要答應,但是時間點而已,時間點就是我們要去喬,我們是快還是慢,我老大昨天馬上打電話找卓○○,卓○○人在彰化,說這二天會和他見面,會不會見面我不知道,他自己會和他說,原則上邱董如果認為土將來一定沒有問題,連土一起下去講看要多少,我們這邊開這個條件,看他要不要接受,如果要趕快讓他過,趕快准,因為時間已經是第三年了。童○○:超過12月31日都不用說了,繩子沒辦法解了。賴○○:現在已經答應你說好了,要准你,他也是在等,在等你的消息。現在如果說只有這三千,一定不會成的,你說土,他也不要處理這個,日後很棘手的動作,每天整地、運土人工要多少,以後土你不用怕沒人要,隨便賣都很好賣。童○○:現在土就還要申請。賴○○:他要配合你們變更阿!簡單來說,比如說你開一億,不要說三千,土以後我的,以後我拿出來有但書,你日後一定要配合我變更,你一億要先付多少出來,我老大是說他現在替你答應,以後你錢沒拿出來,他要負這個責任。童○○:現在問題是沒有土。賴○○:你要變更阿!童○○說:變更會過不會過不知道。賴○○:開的條件可以講,比如說我答應五千給你,和土沒關係,接下來我二億給你,土你要負責變更,五千差一億五,一億五是以後變更過才拿,你錢不可能先給人家,但是前金五千你沒有放那邊,我老大說我處理這個,以後你錢沒拿出來,我老大說還要負這個責任。現在就兩條路而已,有土跟沒有土,我老大說三千絕對不夠。童○○:現在你的意思就是要邱董開就對了!賴○○:現在換我們開就對了,我們比較好的條件跟他說,如果有帶土的部分金額會大一點,土如果以後他有配合我們變更我們再付。第一點我們先說不要帶土,你三千一定不成,你土要給他,也不一定○○要,不一定人家有中間者在處理,第一條路我們先不要說土,三千我大ㄟ說不夠,你看幾千,幾千你說出來的條件,○○如果接受,你這些錢要先放我老大那裡,准你以後這些錢他自己去扣、去用是他的事。再來就是你們開好一點的條件,比如說我拿二億,但是前金多少我先給你,我以後土你有配合我變更,那些錢你一樣要拿給我大ㄟ,你有配合我變更,我後面的錢才給你。你如果開,我大ㄟ說叫他開不可能,他念法律的ㄟ,台大法律系碩士ㄟ,我老大只是轉達而已,他也很聰明,他跟王董說,他說他會准,他從來也沒有開條件,條件是我老大開的,不是他開的,是我們開口看他要不要接受。…賴○○:董ㄟ還要一個星期才會回來,他現在電話中也不能說,叫他要想辦法,他要找一隻手機,小孩子的最好,叫他從越南打,千萬不要說到○○卓○○的名字,你董ㄟ打給我一直說卓○○卓○○,不能說那樣,你說老大就好了,你電話中不要說這個,會害死我,我又沒賺到錢,我跟我大ㄟ都是幫邱董的忙,如果有分到我,我也是拜託我大ㄟ可不可以幫忙。…。賴○○說:現在你把我下午跟你說的跟邱董說,你說我老大的意思是分成兩條路,你跟他說三千不夠、三千不夠,他絕對不會接受的,讓他自己想一條路,他現在開出來的條件也是兩條路,第一是不帶土的,第二是帶土的,不帶土的多少、帶土的多少,差價是土變更以後拿,因為是先拿的,現在他蓋章就要錢了,三千他一定不要的,太少了。童○○:那我看很可能會放棄開發。…賴○○:邱董你看這塊餅賺多少,變成你賺的要拿出來跟他分,土變更以後,這筆錢是先出而已,以後還是可以拿回來,你知道土可以賣多少嗎?200萬、240萬方,200就好了,四億ㄟ,土賣出去也是賣現金的。童○○:我所知道的是沒有土。賴○○:目前啦!要寫原因出來拿土,要寫原因給縣府簽,縣府蓋章才能讓你碰土,坡度的問題,要鑑嘛!童○○:那不是○○開的。賴○○:不是○○開的更好,水土保持局你們董ㄟ更專的,他○○沒辦法而已,我和他在一起那麼多次,我還不瞭解。你看他有沒有信心,如果沒過,以後的沒拿,沒差嘛,錢誰出?以後賣土的人出,只是他要先付這條資金而已,努力那麼久了。…賴○○:你今天做到這樣你放棄,你跟他說三千不夠,我老大說的,現在很敏感,沒有工作做,不能見面也不能…,現在給他開好了,第二項還有變化。童○○:3不夠,你看要開多少才夠?賴○○:看邱董這塊餅多少,看你這塊餅賺多少,賺多少一起分,他現在如果回答你消息,你千萬不能用電話說。童○○:有消息我會問你要不要喝茶」。㈣100年12月15日賴○○與童○○間之對話內容:「童○○:…主要是我跟董ㄟ講了一下,他說這樣跟以前講的不是一樣,前謝、後謝。賴○○:哪有後謝,這樣你誤解我的意思,那不是前謝、後謝啦。你誤解我的意思,哪有什麼前謝、後謝。不是前謝、後謝,分兩部分說。賴○○:原本在說是第一要合法,第二是3千萬,第三才說到土的事。我現在一樣分兩階段,土的不要說,先說第一階段,3千他說太少,3千太少是我老大的意思,我老大的意思說3千應該太少。…再來第二部分,准以後,比如說你們現在3千再加,他如果滿意,牌下來,再來說土。童○○:土都沒有問題,日後怎麼做,怎麼配合…。賴○○:但是他現在跟你說2段嘛,一定是這樣嘛!…現在先說前面這一段,我大ㄟ的意思是3千太少,他(按賴○○意指賴○○)瞭解他(按賴○○意指卓○○)的個性,我們說第一階段就好了,看要加多少。童○○:現在要跟你說的是3千,我跟他說到最後,邱董最多也是只能出3千而已啦!要更多,免談啦!因為要是超過3千,他情願等卓ㄟ下台。…你如果要准我,我3千給你,超過12月31日就都不用說了。…。賴○○:其實3千是你們開的。童○○:現在說是說12月31日到了,本來說的條件,本來說8、900萬說要那個ㄟ,後來會跟你說到3千萬,那跟你們大ㄟ說的,誰開的都沒關係,都不重要,邱董的意思是這樣變來變去,還說風涼話,邱董說3千萬來,不然不要,我就12月31到就都不用說了,31日到你們就停。剩一年多(按意指卓○○之○○任期)要叫邱董花一億,我們說實在的,1年多…。老實說,3千萬邱董就放,邱董會答應也是奇蹟,你說的那個數字,邱董聽完就不用說了。…邱董的意思是說…現在要拿3千出去,這是有條件的。他說拖到現在也沒有什麼意思了。沒關係,就到12月31日,3千我給你,如果1月1日准的都不算,12月31日以前准的才有算。…賴○○:我再去請示一下。…。童○○:卓ㄟ放出風聲,說他的任內不可能。…如果可以出來,表示你大ㄟ有夠力」。而賴○○亦確實因其所為上開行為,經彰化地檢檢察官認其涉犯詐欺罪嫌,而於104年8月31日對之提起公訴,並經彰化地院於105年1月30日以0000號刑事判決判處詐欺取財未遂罪刑,認定賴○○有如下之犯罪事實:「賴○○係賴○○之同鄉弟輩,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自100年9月間起迄100年12月15日止,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邱順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及在邱順鐘經營位於南投縣○○市○○路○○○○○號○○高爾夫球場內,接續向邱順鐘、童○○表示可透過賴○○協助疏通時任彰化○○卓○○核發執照,惟需彰化縣○○無償提供○○球場240萬立方米土方予賴○○所經營○○公司標得彰化縣政府發包之○○○○站基礎工程使用,作為疏通○○卓○○及彰化縣政府相關人員之代價,致邱順鐘陷於錯誤,表示願提供1千萬元政治獻金予○○卓○○,以獲得○○球場水土保持開發許可,賴○○續與邱順鐘協商疏通條件,先表示○○卓○○至少要3千萬元,繼又要求前金3千萬元及後謝5千萬元,若彰化縣○○不願提供上述土方,則要求前金5千萬元及後謝7千萬元。然因賴○○需索無度,彰化縣政府迄100年12月31日前亦未核准○○球場之水土保持開發許可,邱順鐘與彰化縣○○終未交付賴○○詐取之上開款項,致未得逞」等情,有彰化地檢000年度○字第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000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63-65頁)。是依上開通話錄音譯文內容、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事判決等事證以觀,可知邱順鐘於100年9月間至同年12月間遭賴○○以可透過其口中大哥即與前彰化○○卓○○熟識之賴○○居中協助疏通卓○○准予核發○○高球場開發案之山坡地雜項執照為條件,藉此向其索取賄款。且最初雙方商議係以同時提供土方及支付賄款3,000萬元以為向卓○○疏通之代價。然其後因賴○○需索無度,經雙方多次接洽聯繫結果,賴○○最終表示若無提供土方,藉詞卓○○索求賄款1億2千萬元始有准予核發上開執照之可能,據以向邱順鐘索取鉅額賄款1億2千萬元。則綜合前揭事證客觀而論,邱順鐘應係因系爭雜項執照案歷經多年均無法順利獲彰化縣政府准予核發雜項執照,且嗣又親身經歷賴○○前揭不法索取土方及鉅額賄款事件,因而誤將黃哲崇早於96年2月1日系爭審查小組會議曾為前述土方回饋建議及彰化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復曾於96年8月8日召開「彰化縣○○鎮○○㈡學校用地開發整建工程」尋求彰化縣○○所辦工程協助出土乙案研商會議等情事為「不當連結」,並據此驟爾推認卓○○以拒發○○高球場雜項執照為要脅,先後透過彰化縣政府前建設○(○)○黃哲崇及賴○○、賴○○等人以○○高球場開發案市價約1.2億元之土方向其索賄,而未詳予區分,並為合理之查證,遽於102年1月16日之系爭記者會發表此部分言論。此徵諸邱順鐘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審判長詢以:賴○○等人之索賄情事,為何跟黃哲崇有關連?曾答以:當時所以認為卓○○透過黃哲崇及賴○○、賴○○索賄,係因黃哲崇曾要邱順鐘捐贈土方,以捐贈土方之方式索賄,故認為黃哲崇也有索賄情事等情(見本院卷㈡第43頁背面),益臻明確。是邱順鐘未為合理查證,任意將上開情事不當相連結,遽指黃哲崇有以○○高球場開發案之土方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情狀而發表上開言論,縱無故意,亦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自難辭過失之責。從而,邱順鐘所為系爭言論關於指摘黃哲崇以土方向其索賄1.2億元部分,顯然已過失不法侵害黃哲崇之名譽權,且黃哲崇所受名譽減損之損害,與邱順鐘公開發表此部分言論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黃哲崇主張邱順鐘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③ 邱順鐘雖抗辯:黃哲崇以捐土方名義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

,為伊親身經歷之事實,黃哲崇明知聯外道路非屬系爭雜項執照案審查項目,竟不斷藉此刁難,拒不依法核發雜項執照。而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亦認系爭雜項執照案之審查過程涉有違失,且公務員之清廉操守事涉公共利益,伊係為善意合理之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且黃哲崇對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亦經台中地檢檢察官以000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足認伊所為此部分言論,已經合理查證,且為善意發表言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無負故意或過失責任之餘地云云。惟查,彰化縣政府固確屢以聯外道路未審查通過為由,而未准予核發○○高球場之山坡地雜項執照,致○○高球場無法施工興建,且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曾指摘彰化縣政府之審查過程涉有前述違失。然該調查報告於調查意見第一、㈤項中已同時載明:「按內政部訂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規定組成之『彰化縣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應依據『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審查『規定項目』,該『審查表』規定,『建築』審查項目應含計畫開發建築地區『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地質調查分析結果、……等項目,均需『符合規定』。審查小組會審項目為:『⑴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及使用強度)、⑵鄰近之道路交通(含連外道路)……』等項目,均需『會審通過』,可見雜項執照之審查,係屬廣義建築技術之『實質審查』」等情,有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6-120頁),由此可知○○高球場之聯外道路應屬系爭雜項執照案之審查項目範圍無疑,彰化縣政府以聯外道路未審查通過為由,遲未准予核發山坡地雜項執照,應非故為刁難。況邱順鐘縱使因不諳法令,致誤解彰化縣政府係刻意刁難拒不核發雜項執照,亦無從據此與黃哲崇曾於96年2月1日系爭審查小組會議為前開土方回饋之建議相連結,而執此遽為推論黃哲崇有以土方索賄情事。又言論自由固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若其言論係以某項事項為基礎,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非謂享有言論自由,即可枉顧事實,未經合理求證,任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故行為人所述事實倘足以貶損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又未經合理查證,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難謂有何阻卻違法事由。查邱順鐘固指稱黃哲崇以捐贈土方名義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等情節,係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惟邱順鐘對於此部分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依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認其所述之此部分事實為真實,已如前述。且邱順鐘以其於100年9月至12月間曾遭賴○○索賄一節,不當與彰化縣政府遲不核發雜項執照、黃哲崇前於96年2月1日所為前開土方回饋之建議等事相連結,依上說明,亦難謂其已為合理之查證,則其遽於系爭記者會指摘黃哲崇有以土方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之此部分言論,已非對於可受公評事實之適當評論範圍,自不能以其係為善意合理之言論,而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得以免除其侵權行為之責任。至黃哲崇對邱順鐘所提起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雖業經檢察官於105年6月1日為不起訴處分,有台中地檢000號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6-50頁)。然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倘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更何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參照)。查邱順鐘指摘發表黃哲崇以捐土方名義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之此部分言論,貶損黃哲崇之名譽,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黃哲崇對邱順鐘提起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縱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據上開說明,仍無從據此解免邱順鐘應負本件民事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邱順鐘此之所辯,自無執為其有利之認定,而無足採。

乙、壹傳媒公司部分:

(1)查壹傳媒公司曾於102年1月17日出刊之第608期壹週刊第32至36頁刊載如附件所示系爭報導,已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該期壹週刊雜誌之封面、第32至36頁之報導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0-15頁),堪信為真實。惟黃哲崇主張壹傳媒公司所為系爭報導之內容虛妄不實,未經查證是否屬實即率予報導,且無衡平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邱順鐘及壹傳媒公司所否認。

(2)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復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得提供資訊,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之權利,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並使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僅於未加合理查證即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始難謂其並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方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查:

⒈ 壹傳媒公司於第608期壹週刊第32至36頁所刊載之系爭報

導內容,係依據邱順鐘具名指述之內容及其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而為撰寫、報導,並未曲解邱順鐘之真意,已為邱順鐘所是認。足認系爭報導之內容並未受新聞組織本身不當之控制,亦無刻意扭曲消息來源事實或渲染誇大報導情事。且壹傳媒公司為系爭報導前,亦曾電訪該報導所涉及之利害關係人黃哲崇,使其有機會就邱順鐘指控之索賄情節加以澄清或是表達意見,並將黃哲崇所回應之內容刊載於該期壹週刊第36頁左下方,其內容為:針對邱順鐘指控,黃哲崇表示買樹一案已經提誣告,關於「強索土方」之指控,建設處本身沒有工程,他不曉得那個局處召開協調會,當時係因學校工程需要土方,縣府才會建議以「土方銀行」的模式「有價調配」,他從無對邱提到回饋一事。對於邱順鐘有關索賄的指控,黃哲崇一概否認。至於為何長達8年雜項執照卻下不來,他說是坡度與聯外道路問題。審查委員不放行,與他跟○○無關」,此觀卷存第608期壹週刊第36行之記載即明(見原審卷第15頁),應認壹傳媒公司為系爭報導時,已顧及在真相尚未完全明確清楚前,而讓該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表示意見機會之「衡平報導」。黃哲崇以壹傳媒公司將其回應內容以小篇幅刊載於報導尾端,未衡平報導系爭雜項執照申請案適法性之始末,有違新聞媒體之衡平報導原則云云,尚非可取。

⒉ 復查,壹傳媒公司為系爭報導前,有關邱順鐘指摘黃哲崇

以買樹方式為索賄部分,已經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且該0000號○案起訴書亦已記載經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後,所據以認定黃哲崇涉犯貪污罪嫌之相關犯罪事實略為:黃哲崇於96年10月14日,向邱順鐘稱如要儘速取得執照以利○○高球場開工,向其○○邱○○購買300株「真柏」,每株3萬元,○○高球場之雜項執照便得以快速順利審核通過等語,以此強迫方式向邱順鐘勒索900萬元。但因邱順鐘無力負擔此一數額,雙方經討價後,邱順鐘同意支付144萬元予黃哲崇以利取得雜項執照,並偽以向邱○○購買並不適合種植於高爾夫球場且當時亦無種植需求之48株「真柏」作為掩飾等情,業經本院詳述如前,並有0000號○案起訴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8-113頁)。再對照彰化縣政府歷經多年遲不准予核發山坡地雜項執照,且系爭監察院調查報告復載認彰化縣政府對系爭雜項執照申請案之審查過程涉有違失,亦已詳如前述。則依該等證據資料,客觀上已足使壹傳媒公司有相當理由確信邱順鐘所指述黃哲崇以向其○○購買真柏為手段向其索賄一節,應非憑空捏造而虛妄不實。至有關邱順鐘指述黃哲崇以捐贈土方為手段,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部分,雖非上開0000號○案起訴書所載之起訴犯罪事實之範疇。然黃哲崇確曾於96年2月1日系爭審查小組會議提及:「聯外道路整地剩餘土石方高達97500立方米,建議回饋作為本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所需之填土方(可藉由營建署剩餘土方管理資訊系統尋求需土單位),且黃哲崇針對系爭報導復曾回應:當時係因學校工程需要土方,縣府才會建議以「土方銀行』的模式有價調配」等情。再加以邱順鐘其後於100年間又曾被賴○○索賄土方及鉅額款項,並有上開錄音光碟及譯文可資佐證。則依此等事證綜合以觀,客觀上亦已有相當理由足以使壹傳媒公司確信邱順鐘此部分土方索賄情節之指述應非故意捏造之不實事實。是綜觀上情,足認壹傳媒公司為系爭報導前,業經其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之前揭資料,客觀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邱順鐘具名指述黃哲崇有以購買真柏及土石等方式向其索賄等前揭情狀並非虛妄不實,堪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使黃哲崇事後已被刑事法院判處無罪,詳如前述,難認系爭報導之內容與事實全然相符,亦難謂壹傳媒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可言,而令壹傳媒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黃哲崇謂系爭報導係依邱順鐘憑空捏造之事實,未經查證即遽行刊登於壹週刊,不得阻卻其不法云云,尚非可取。更何況,新聞媒體並非專責調查、審理之司法機關,亦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如須令新聞媒體證明其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予新聞媒體於報導前,須負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制。是壹傳媒公司於系爭報導刊登前,既已經合理之查證,且依查證所得上開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應為真實者,即令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無負侵權行為之可言。

(二)黃哲崇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故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查邱順鐘疏未為合理之查證,任意連結原無關連之前揭事實,而於102年1月16日召開系爭記者會,遽行發表黃哲崇有以土方向其索賄1億2千萬元之言論,並經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客觀上已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認為黃哲崇之人格操守有所瑕疵,致其聲譽及社會上之評價因而受到貶損,顯然已過失不法侵害黃哲崇之名譽權,堪認黃哲崇因名譽受損致其精神上蒙受相當之痛苦,則據此請求邱順鐘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

(2)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業經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闡釋甚明。故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查黃哲崇為碩士畢業,並曾在多所大專院校擔任講師,前擔任彰化縣建設○(○)○,已於97年8月間退休,名下有土地及汽車等財產;而邱順鐘則為大學醫學系畢業,曾擔任醫師,現為○○高爾夫球場之負責人等情,業據其2人於原審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62、175頁),可見兩造之智識程度、身分地位及資力狀況皆良好。邱順鐘過失指摘黃哲崇以捐土方向其索賄,經各大媒體大幅報導,使一般社會大眾對黃哲崇之廉潔操守所有質疑,致其名譽受貶抑,影響難謂不大,但因邱順鐘並非故意侵害黃哲崇名譽,而係過失疏未為合理之查證而為此不法侵害行為。是本院斟酌前述兩方之身分地位、教育及智識程度、經濟能力、邱順鐘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形及黃哲崇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邱順鐘應賠償黃哲崇非財產上所受損害45萬元,方為相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非適當,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黃哲崇主張邱順鐘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賠償黃哲崇非財產上所受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可採信;至其主張壹傳媒公司有與邱順鐘共同侵害其名譽權一情,則非可採。從而,黃哲崇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邱順鐘給付精神慰撫金4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乃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黃哲崇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黃哲崇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黃哲崇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黃哲崇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含上開45萬元本息之假執行請求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所命邱順鐘給付部分,因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宣示即告確定,故黃哲崇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云云,核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附件】⒈邱順鐘於102年1月16日記者會稱:「彰化縣府前建設○○黃哲

崇及○○集團負責人賴○○,以捐土方名義,向他索賄1億2千萬元,稱『只要3樓(指○○室)同意,就可以發照』」等語。

⒉壹週刊第32頁「…邱順鐘向本刊指控,指卓○○以拒發○○高

爾夫球場雜項執照要脅,分別透過前建設○○黃哲崇和○○負責人賴○○,向他索賄1.2億元。其中,黃哲崇部分已遭起訴…」。

⒊壹週刊第33頁「…邱順鐘向本刊具名指控,強調卓○○從7年

前開始,借審核『○○高爾夫球場』開發案,分別透過親信、前彰化縣政府建設○○黃哲崇…向他索賄1.2億元」。

⒋壹週刊第34頁「黃哲崇先是說:『上面不同意,我也沒辦法』

、「…邱順鐘說:『…黃看我狀況外,就說縣府會編預算買土的錢,大家一起運用。這時再笨的都知道了,我忍住怒火問,這是誰的意思?黃先顧左右而言他,最後被逼急了才用手向上指著上面3樓○○室,暗示是卓○○』」、「該批土方當時市值約1.2億元…8月2日邱、黃首次談到土方,黃哲崇8月8日就迫不及待地召開會議、編預算買土」。

⒌壹週刊第35頁「…沒想到雜項執照始終沒有下來,官員催賄倒

是很急,邱說:『2008年2月間,黃哲崇利用一次打球的機會跟我說,買樹的錢快點進行,他整理一下(雜項執照)就會給我』」、「邱順鐘回憶說:『那段時間黃一邊催著我付買樹的尾款,又說只要3樓(指○○室)一點頭,就發照給我,我又再付了48萬元,…』」、「沒多久,黃哲崇因涉嫌收受電玩業者賄賂下台,…也發現黃哲崇仗勢賣樹,邱順鐘為此還被約談。黃怕賣樹事件東窗事發,趕緊把錢還給邱,但檢方還是認為其涉嫌貪污,已將其起訴。…」、「土方利益不見了、收賄的○○下台了…」。

⒍壹周刊第35頁內更以圖畫方式,顯示黃哲崇辦公室上方即為○

○卓○○之辦公室,圖畫標題為:「彰化縣官員被控索賄示意圖」,並以「○○室就在2樓建設○○室上方,黃哲崇都以『3樓』作為卓○○代號」,以此不實之圖畫記載,誤導一般社會大眾,藉此形成「卓○○藉審核『○○高爾夫球場』開發案,透過黃哲崇向邱順鐘索賄1.2億」此一與事實不符之閱讀觀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21